摘要
围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要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归类检察人员,制定了"权力清单"和监督考核办法,从理念上实现了司法实务和行政事务相分离,从根本上改变了检察权决策主体和决策路径,从制度上强化了直接、亲历的裁判原则。但是,本次改革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未能根植于内心,检察官权力不完整导致的决策路径矛盾,检察官与助手之间的矛盾未能根本解决。在下一步的改革设计中,必须结合这些问题展开,注重职权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7期3-5,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