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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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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08年开始,蓝某与他人合伙,以联合建房的方式筹集资金开发房地产。2009年6月,蓝某以180万元购买甲公司D地块土地,挂靠在甲公司开发房地产。为筹集资金,蓝某以联合建房分房、分店面、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邀他人融资入股,房屋建成后再分红和分房。2009年7月至2013年10月间,蓝某先后与李某某、刘某某等六十余人签订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签订后。
作者 朱庆荣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8期56-5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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