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高发、多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犯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7条第2款,认识分歧依然较大。因此,对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统一对"公共场所"、"当众"等关键情节的认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加重情节,是一种量刑评价而非入罪评价,其中"当众"是一种客观评价,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判断,应严格依法量刑,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2期7-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