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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法律属性之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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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所决定,客户名单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在职工跳槽所引起的客户流失而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否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段是在职工跳槽之后,而非跳槽之前或正在办理调离工作期间。职工办理调离原单位,若有相应保密义务的存在,则当事人仍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客户名单进行营利性活动。职工跳槽之后,没有相应的后续保密义务或者保密期限届满之后,当离职职工的个人因素对于客户交易对象的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不得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成立。
作者 沈玉忠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2期21-25,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李晓明,辛军.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再研究[J].法学,2002(6):30-36. 被引量:30
  • 2[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著.陈宗胜、王利华、侯利宏译:《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1日第1版,第186页.

共引文献2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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