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赂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财物,司法解释以语义解释结合示例的方式进行界定,有相当的局限性。实践中,因司法人员对于贿赂的本质缺乏清晰认识,对于新型受贿犯罪案件出现不当入罪或出罪的情形。从立法本意出发,抓住贿赂的本质,才能确保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和准确惩治贿赂犯罪的双重目标同时实现。有价性和确定性均是贿赂的本质属性,从这两点出发,在现时条件下基本才可做到对于贿赂犯罪的不枉不纵。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4期23-2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5年度调研课题"理财型受贿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