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处所肩负的主要任务是对流窜犯罪分子进行收容审查,根据国发字[1994]56号文件规定,收容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即在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长期工作实践证明,收容审查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必须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以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1996年第3期20-22,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