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中,尤其是取消收容审查等手段,公安机关感到最大的不适应莫过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乏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限偏紧的问题。 法律一旦公布实施,就具有了统一性、强制性和不可逆转性。我们不能强调客观原因而仍然囿于旧有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方式,而应该积极主动地适应法律的新要求。认为新《刑事诉讼法》捆住了我们的手脚而消极应付、无所作为的思想和行为都是有害无益的。我们既要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及时限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要看到可资利用的有利条件;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1997年第5期16-18,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