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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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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出处 《中国建材资讯》 2010年第4期14-14,共1页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Resources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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