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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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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
出处 《中国建材资讯》 2010年第5期15-15,共1页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Resources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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