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诉讼相关文书为主要资料,通过女性作为被害人(抑或加害人和关系人)出现于哪些事件或纠纷的案件,尝试对中国清代中后期社会中女性所处的地位进行考察。不过,关于原告在临讼之际所提出的告状(也就是今日的诉状),以及作为被告辩解文书的诉状,其形式、内容和论理,甚至是其中的'情',~①都必须能够说服进行审理的地方官或是负责审判的幕友。因此,当中的内容不见得全然是事实,有时候也会掺杂一些虚假的成分,故笔者在使用诉讼相关文书的时候,特别留意了这一点。
出处
《近代中国》
2019年第1期132-160,共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