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协定对于我国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普遍适用于各个成员方的协定文本,第二是载有中国加入条件的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条件分为国内市场制度条件和市场开放条件。前者是国际自由贸易所要求的国内市场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后者是政府设立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减少或者消除。从2001年完成加入程序以来的十年间,我国不但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实现了市场开放承诺,而且履行了法律、行政规定和行政程序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致化义务。
出处
《交大法学》
2012年第2期38-51,共14页
SJT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