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甲渠候官第68号探方(E.P.T68)共出土汉简235枚,其中大部分属于劾状。从这些劾状的形态推断,它们应该属于劾状简册的草稿、副本。透过分析简文的笔迹,可以发现简册的呈文A、文书B和中转文书C与劾、状的书写时间有所不同,在编联时应分为独立的两组。比照秦汉官文书的惯例,A、B、C三类文书和劾、状各自代表着文书的正件和附件;前三者应该根据其他官文书的例子被置于简册的末尾。此外,劾、状属于同一文书中有着不同用途的两个部分,前者强调的是案验的过程以及'案'的结果;后者强调的是对案情细节精确而扼要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