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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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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汽车召回,是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在我国,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2012年2月。
出处 《产品可靠性报告》 2015年第10期133-1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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