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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地政府不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可诉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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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入地政府不为非户籍儿童少年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之行为具有可诉性。该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侵犯了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性质使得非户籍儿童少年可以寻求宪法救济。流入地政府应当对不履责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胡劲松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2年第1期48-58,共11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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