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是高校问责中多元问责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校问责中的政府权力进行规制是避免政府教育行政权力扩张,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保障其他问责主体权益的必然要求。完善高校问责法律制度,依法规制政府权力,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引入高校问责制度,制定高校问责条例以明确政府权力的内容。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2年第1期161-170,共10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规划项目“公共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校问责法律制度研究”(编号:09YJA880011)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