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大学生学习权救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物质保障权救济机制缺位、可诉性界定模糊、实效性滞后、校方态度消极等困境。大学生学习权救济机制的构建应该明确学习权的价值位阶,重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尊重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健全校内救济机制(特别是申诉制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73-83,共11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学生学习权益保障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BFA070023)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