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的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害的是学生的人身权,所以学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事实时,应承担的是以赔偿损失为主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是对分散于不同法律、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系统总结,在责任的归属、构成和分配中体现了其合理性和进步生。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表现形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学校的侵权行为。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1-25,共25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