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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阶段我国残疾人教育机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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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主要表现为教育机会平等权。我国立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国家应对残疾人参加国家升学考试提供便利条件。但与国外立法或与残疾人教育机会平等权的内涵要求相比,还存在立法不足以及法定权利未能转化为现实权利的问题,应从转变立法理念、细化相关立法、侧重补偿以及强化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等方面予以改进。
作者 申素平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122-133,共12页 Chinese Educational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80102)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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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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