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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中国而立的反垄断法——翻越保护主义行政性限制的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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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引言二、贸易和竞争的整合:公共和私人限制的紧密关联三、针对反竞争的州际限制——美国的制度四、针对成员国的反竞争限制——欧盟的制度五、针对国家/政府间的反竞争限制——全球制度六、中国的立法结论中国的立法者正在就立法禁止行政性垄断的滥用展开辩论。行政性(垄断)的滥用包括:不平等地对待其他省或地区的商品和服务的省级和地方性措施,以及省级或者地方所有的企业所为的垄断一方经济的行为。在很多国家(地区),存在着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滥用性政府限制(restraints)和滥用性私人限制的法律传统。
机构地区 纽约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06年第1期107-123,共17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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