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矿产资源安全的定义模式及评价二、矿产资源安全现有立法缺陷的理性分析(一)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体系残缺不全(二)矿产资源安全现有法律制度对责任设置不当(三)矿产资源安全立法思路没有实现转变(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法制不健全三、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立法完善的路径选择(一)矿产资源安全立法的思路(二)矿产资源安全法律政策体系的完善(三)推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立法(四)科学设置矿产资源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09年第1期190-205,共16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08JA71003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