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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体系中的经济法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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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学,都应该有其区别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应该是该法学本质的反映,是由该法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法学主体是它的重要特征,经济法学如果没有区别于其他法学的特殊主体,其法学理论就难以成立。几十年来,经济法学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相应研究成果。
作者 刘少军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14年第2期59-64,共6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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