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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经济法与“市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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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一个完善的法学体系,都必须有一个至少能够自圆其说的完整理论,无论是从其产生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其内容的角度,或者是从其主体、客体、行为、责任、程序的角度,都有一个无矛盾的解释。否则。
作者 刘少军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16年第1期12-17,共6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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