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做空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项基本交易制度,其正负双面性决定了'恶意做空'的客观性和有限性。但社会习惯性偏见、危机中激愤的民意以及权力固有的傲慢极易使公权力在治理恶意做空时突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将'善恶与否'的道德评价转化为'合法与否'的规范判断,在法律层面将恶意做空解读为做空操纵行为,并通过在市场基本法中制定做空基本规则、确定统一的操纵定义和多元的操纵类型、完善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等以更好应对我国混业经营和市场联动背景下做空操纵与跨市场操纵相结合的挑战。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17年第1期68-85,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