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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否规定法定赔偿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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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既未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未规定法定赔偿制度,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97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表明,法定赔偿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比较法研究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也支持这样的结论。因此,修订草案应当在总结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并正式确立法定赔偿制度。
作者 李友根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17年第2期159-188,共3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案例类型化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编号16BFX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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