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必需设施原则〔1〕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规制手段,即可以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向第三方企业提供生产必需的产品〔2〕。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虽未明确规定'必需设施原则',但为此理论的适用预留了空间。
出处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5年第1期46-67,共22页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Review
基金
王先林教授主持的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反垄断战略研究”阶段性成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