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采行政执法中心制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而言,相关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问题关乎反垄断实体规则的塑造及最终的有效实施,迫切需要关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并不足以对此问题提供支撑。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反垄断司法辖区,美国经验可资借鉴。从现行审查强度来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FTC的事实认定进行较为遵从的实质性证据审查,对法律解释和具体的法律适用重新审查,但对后者给予一定遵从,对裁量适用滥用裁量权审查。这根植于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的上诉审传统,但同时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而从纵向历史维度,对FTC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则由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实施的司法中心制和FTC的机构声誉等因素呈现出动态变化的过程。
出处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6年第1期139-163,共25页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Review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公私互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K2016A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