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消费者保护是反垄断法的应有之义,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消费者利益保护为立法宗旨之一,学者们亦多认为消费者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核心价值、首要目标等不一而足。不过,自消费者的角度视之,反垄断法并不足以为其提供完满的保护,一般认为消费者利益的实现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市场中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范围足够宽泛(外部条件),其二是消费者拥有满足自身偏好的选择能力(内部条件)。
出处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7年第1期117-142,共26页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