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各类产品的盈利额,应当既考虑工资盈利率,又考虑资金盈利率。这是因为:由于我国人口多,为了解决每年新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多发展一些能容纳劳动力多、投资少的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部门。如果单按平均资金盈利率来确定各类产品的盈利额,就对这些部门和企业的发展很不利。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的目标是要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四化要有资金,而现在我们建设资金比较短缺。确定产品的盈利额,如不考虑资金的占用,就不利于鼓励国民经济各部门。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2年第3期47-,共1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