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些城市的蔬菜经营部门,在蔬菜提价时,购销价同时提,降价时,则先降收购价,后降零售价。据说是考虑到商业库存,后降零售价可以减少商业部门的损失。例如某市调价前,一等西红柿零售价为每斤0.07元,调价时,零售价降为0.05元,收购价相应降为0.037元,购销差率为35%。但是调价单上却注明:早上执行收购价,中午执行零售价,无库存者同时执行。这样,有库存的店和无库存的店就同时出现了两个零售价格。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第一,调整价格有意提前或推后,实属变相提价,是违反政策规定的。第二,扩大了购销差率,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第三,由于购销差率太大,菜农有意见,影响农商关系,影响国营商业收购,促使部分鲜菜流入个体商贩之手。第四。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3年第4期29-,共1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