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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委、计委、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1984年8月30日《关于解决磷肥积压和质次价高的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一、对磷肥的质量标准,重申必须继续坚持按化工部部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有特殊需要生产等外品的必须经过批准)。二、为保证普钙磷肥质量,供应合格的磷矿石也是关键的一环。化工部提出供应普钙生产使用的磷矿石,必须做到含磷品位达到24%以上,钙镁磷肥生产用的磷矿石含磷品位必须在20%以上。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5年第1期55-58,共4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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