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严肃物价纪律,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制裁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物价纪律: 1.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 2.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国家定价商品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的; 3.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的;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5年第6期51-52,共2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