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增电量加价出售的办法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国家物价局1985年6月24日提出新增电量加价出售办法。加价范围包括:由国家供应统配燃料的水电部直供电力企业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电网及山东省电网,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以外,各项新增用电均实行加价;由地方供应统配燃料的陕西、甘肃、青海、贵州省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和农业排灌以外的各项新增用电,也实行加价出售。上述加价范围,包括实行趸售的转供用户.加价办法是:各供电企业统一按今年增发电量占指令性计划发电量的6%的比例计算用户加价电量,每度加价4分。加价电费免征产品税,及地方电费附加。使供电单位也按上述比例和加价金额执行。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5年第6期56-58,共3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