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省物价检查所于1985年9月对郑州铝厂擅自对'银质奖'产品加价出售案件进行了严肃处理。该厂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从1985年2月15日到7月15日,对本厂生产的获得国家银质奖的氧化铝、氢氧化铝,擅自在国家定价基础上加价10%,氧化铝每吨加价39.90元,共销售17,631.45吨,多收6,808,194.86元,氢氧化铝每吨加价23.50元,共销售10,041.92吨,多收235,928.12元。两项违价非法收入共7,044,179.98元。郑州铝厂擅自对获银质奖产品实行加价10%的作法,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37条和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6年第1期47-,共1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