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 1986年8月31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整顿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的通知》,宣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调整、整顿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木材价格,并就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次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同时在这些林区和用这些木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新的木材国家标准。对于1986年的木材供货合同,凡在10月1日以前发货的,按调整前的标准和价格结算,凡在10月1日及以后发货的一律按新的国家标准检验。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7年第1期55-58,共4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