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198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内容如下: 一、凡国家管理的生产资料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都无权擅自变动,也不得搞变相加价、收费。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出售。凡年终未按计划完成生产、调拨任务,而将生产资料按计划外高价出售的,其销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差额,除已交税款外,要从企业留利中如数扣缴财政,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7年第5期49-52,共4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