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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学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试行物价专业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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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12月25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在价格学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试行物价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物价专业证书是对各级物价部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物价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过学习考核。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1988年第1期60-,共1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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