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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体制下的县政府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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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省直管县"体制的提出与运行"省直管县"在我国有着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历史传统。从宪法基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这一宪法规定实质确立了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从历史传统看,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省直管县"的体制,当时除了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一般的市没有自己的下辖县。当时的所谓地区行署,是省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从1982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市管县体制的改革,这样,实际中,在省县之间还存在一级行政建制——地级市,并逐渐形成了市管县的格局。
作者 刘云
出处 《机构与行政》 2011年第11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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