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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改制逃废债务,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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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3年2月1日起,借国企改制逃废债务的行为将得到有效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年1月3日在北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此类行为界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作者 刘明中
出处 《商业会计》 2003年第1期27-27,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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