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科学立法予以了特别的重视。如何加强与推进科学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先决性工作,也是法学界应予重点关注的问题。科学立法包括"程序的科学性"和"实体的科学性"两层涵义。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应当使立法建议渠道畅通与制度化,建立立法理由书制度、法案审议的记录与公开制度、立法助理制度。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时代的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系统、及时地公布法律文本与规范性文件。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15,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