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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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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BOT投资方式是一种新型的特许协议,不同于一般契约,必须事先经立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批准,或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批。它与传统的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外商投资有明显的不同:其投资方式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等,政府在其中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允许政府参股,项目承办人一般通过收取公共设施服务费、使用费等方式回收投资,投资方式期满后,其项目设施将转让给项目政府;二、BOT体现了国际项目贷款的法律要求;三、BOT体现了“两权分离”──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四、其法律关系特点是:投资主体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或公司、企业,客体是专属于国家所有和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
作者 陈永平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1期48-50,59,共4页 Journal of Jinggangs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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