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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认识“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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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经贸委的说法,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以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此,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其实,这一思路早在数年前便已被提出。
作者 孙伯银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B5期35-36,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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