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在一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中日益体现其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并与其政策性、公共产品性及补充性等特征紧密相连。然而,我国目前所存在的政策性金融的存废之争及政策性金融商业化的论调无疑是对这一事物客观认识的曲解与误读。实际上,政策性是政策性金融的生命线,这也是我们为其立法的基础与终极目的。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08年第2期289-306,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项目——《外资并购中国民族金融业与国家经济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06SFB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