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体制、监管制度、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诱导了"脱法"性的监管套利。无论是监管竞次性,还是非竞争性的监管套利,其都会削弱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是或不是问题处置上,如何平衡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剩是后危机时代关于监管套利法律创新的新思维。法律的社会性与市场性要求说明对监管套利兼采立法反制与宽容相待是一种求真务实的态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2期48-67,共2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危机时代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1BFX05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