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公用企业的垄断都是一个需要特殊对待和处理的问题。而在当前中国内地,它更具有"中国特色",并且是国家整个反垄断法能否切实实施的重点。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企业的特殊性及其自然垄断性两个方面。在企业特殊性方面,各国的主要考量是它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的营利性之外,还有公益性或产品(服务)的公共性,它关系到广大民众生活之所需,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往往作出适用除外之类的规定。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2期303-306,共4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