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款课征方式历经二十余年发展,税务机关的推定权限被逐步放大,推定课税渐变为课税推定。基于减轻执法强度和规避执法风险等考虑,课税推定以一种更简便易行的"估"形式在实践中自发生成,值得警惕。纵如此,亦不能否认课税推定对税收构成要件修正和对"效率与公平"整合的独有贡献。如若课税推定可控制,则课税推定方式值得期待。为此,可以考虑根据纳税人被推定的情由所形成的主观心态,并结合外在效果意思,选择适用财政中心主义抑或纳税人中心主义,使两者在课税推定中兼容并蓄。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1期140-156,共17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