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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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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遵循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基本思路,我国当前亟须在三个方面制定指导性标准。一是确立集中审查的安全港标准。在严格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强安全港"标准,凡属于安全港范围的集中不再作进一步审查,并根据严格的统计测算确定集中度指数或HHI指数。二是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反竞争评估标准,并分解为单边效应和协同效应进行具体分析。三是明确经营者集中的抗辩标准,在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和破产抗辩问题上细化分析的步骤,完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作者 应品广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48-70,共23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竞争政策研究”(13C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45

  • 1卢代富.严厉与宽容:反垄断中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J].现代法学,1998,20(4):38-45.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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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商务部新闻办公室于2008年8月22日发布.《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

共引文献15

同被引文献47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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