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法定的内涵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加以认知。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强调支出必须且只能在预算规定范围内进行;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强调拓宽预算事前授权的范围,同时将规制重心从预算执行者具体支配资金的行为转移至预算资金使用的重大变动、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影响预算执行的外部因素上。在预算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面临失灵的困境,预算对支出失去约束效力。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有助于使预算效力重新得以实现。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当以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为方向,扩大预算授权范围,确立预算变更的多元可控机制,规定绩效预算的基本框架,制定宏观总额控制规则。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4年第1期128-142,共15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实施民生财政背景下的预算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3SFB2041)
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财政引导金融支农的法律保障研究”、(KJ11010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划项目“重庆市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研究”(2012-GX-09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