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是隐含在宪法文本之中的重要法律内容。在现代法治国家,征税权与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在房产税改革中只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才能让改革于法有据,并在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渝沪房产税改革试点没有法律依据,无法通过税收法定原则之门。这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公权轻私权的文化背景、行政主导税改的历史惯性和税收调控经济的过度信仰密切相关。征收房产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趋势,但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首先进行房产税立法。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4年第2期240-259,共2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轨经济法: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11BFX041)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转轨经济法控权功能研究”(2013zzts1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