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产税的功能定位是选择改革路径、制定配套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对改革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在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入困局、地方主体税种缺乏的背景下,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已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的良好禀赋。因此,房产税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承担起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任务,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其主要目标。房产税改革的着力点一是突破土地出让金制度,对房产分类估值;二是贯彻财政民主的理念,从根本上增强纳税人对征收房产税的认同感和服从度;三是约束地方政府财政行为,规范地方政府事权。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7年第2期329-347,共19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