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小额信贷到微型金融,更加强调的是金融服务范围的广泛性和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微型金融机构必须盈利,只有盈利才能达到可持续性。为此,需要放松利率管制。税收优惠是对微型金融机构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扶持手段,但财政补贴却不能依赖。要消除高利贷,应该用放开管制的办法而不是简单的禁止高利贷的办法,应允许更多的微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以市场利率放贷,消除市场分割。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应对其进行审慎监管。而其非审慎监管以及市场准入权,则可以放权给地方政府。只有经银监会批准的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只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要发展民间金融,我国就应鼓励微型金融走向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只要不发生控制权的变更,微型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权转让,各省金融办豁免对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的审批。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9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Economic Law Review